1、申请人取得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,并在本市实际居住;
2、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本市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线以下,由民政部门认定为城市低收入家庭;
3、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,家庭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。
1、书面申请;
2、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;
3、婚姻状况证明;
4、家庭成员的身份证、户口本;
5、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材料;
6、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证明材料;
7、其他补充性证明材料。
1、申请
申请经济适用住房,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、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。
2、审核
经逐级审核后予以核准。
3、通过审核
民政部门对收入情况进行认定,住房保障部门依据认定结果审核确认。
办理时限: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
办理费用:不收费
沧州市肃宁县房地产管理局
电话:0317-5013517
地址:沧州市肃宁县清源街119号
上班时间: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:00-12:00,下午14:30-17:00